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特色科研团队与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30 11:46:01 访问量: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
特色科研团队与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院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学术创新水平,鼓励和支持教研人员团结协作,积极从事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领域的研究,从体制和机制上保证团队多出高水平、原创性研究成果,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特色科研团队建设应以重点学科、优势学科、特色学科为依托,以前沿性创新课题为导向,积极从事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领域的开拓性和原创性研究。
第三条 学院的特色科研团队分期分批立项建设,在三至五年内逐步建成在某研究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在同行具有一定学术影响的若干团队,并基本具备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及江西省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能力,力争在某一领域推出一批原创性科研成果,或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研究成果,集聚创新资源,构筑人才高地,提高学院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团队构建与申报条件
第四条 特色科研团队是教研人员自愿组织的学术研究团队,没有任何独立行政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特色科研团队一般3至5人,设学术带头人1名,核心成员若干名,同时要围绕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业型人才的目标,注意吸收优秀本科生参加特色科研团队的研究活动。
第五条 院级特色科研团队的学术带头人应为本院在编教研人员,近三年内至少主持过一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在核心或以上刊物至少发表两篇论文;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治学严谨;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六条 特色科研团队成员应具有比较集中的研究方向或兴趣一致的研究问题,团队成员应具有努力探索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在相关研究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研究成果,或在相关研究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和研究优势,具备较好的研究条件。
第七条 特色科研团队由各教学系组织申报。申报团队需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特色科研团队申请表,由学院科研管理部严格按照标准和条件组织专家评审,并将申报材料和评审结果报学院审定。
第三章 业绩考核与奖励
第八条 特色科研团队按申报方向和研究计划自主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队伍建设活动,学院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特色科研团队的建设周期为三年,在一年半以后进行中期考核,在第三年末进行期终考核。
第九条 特色科研团队科研成果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只有围绕团队的主要研究方向并以团队成员集体署名(不少于2人)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方可认定为团队取得的成果。同时,团队成员的科研成果必须是在团队成立之后完成,并且在考核周期内公开发表的,才计入团队考核周期内的成果。
(二)若学术论文被国际检索系统检索,只有发表在有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且被SCI(光盘版)、SSCI国际检索系统检索的论文才被视为著名权威刊物论文,而发表在有刊号的学术刊物并被SCI(网络版)、A&HCI、EI、ISR检索的论文,只视为一般权威刊物论文。若同一篇论文被多次检索,只计一次。若发表在权威刊物上的论文被同级别检索系统检索,只计同级别论文一次。
第十条 特色科研团队在成立后的前一年半内同时完成以下科研任务,中期考核评价为合格:
(一)在国内一般权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CSSCI(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二)获准立项有经费资助的国家级课题1 项;或获准立项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课题2项。
(三)参加国内学术交流会议2人次以上(含2人次),或国际学术交流1人次以上。
第十一条 特色科研团队在三年内同时完成以下科研任务,期终考核评价为合格:
(一)初步建立了一支结构合理、有较强研究能力,学术研究特色明显,达到或接近国内该研究领域前沿水平的研究队伍。
(二)在国内一般权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CSSCI(CSCD核心库)来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
(三)获准立项有经费资助的国家级课题1项,或获得1项经费总额达到国家级项目水准的横向课题,或获准立项有经费资助的省部级课题3项(其中至少1项为第一类课题)。
(四)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至少4人次以上(含4人次),其中至少有一次是国际性学术交流活动。
(五)吸收了优秀本科生参加特色科研团队的研究工作,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科研创新能力得到明显提高,并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了质量较高的论文。
第十二条 特色科研团队在期终考核合格后,可继续申报新一轮的特色科研团队资助项目。
第四章 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 特色科研团队应积极承担各类纵向与横向课题,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对获准组建的院级学术创新团队,学院将按一个团队2万元经费的标准给予资助,由科研管理部统一执行。
第十四条 特色科研团队资助经费分两期拨付。在项目启动时拨付60%(第一期),在项目期终考核合格后拨付另外40%(第二期)。若期终考核不合格,则停拨第二期经费。
第十五条 特色科研团队经费使用与管理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创新团队经费用于“接待费用”的支出不得超过5%,且不得提取任何劳务酬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科研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