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9-04-24 10:54:56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精神,激励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优先。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学年学习成绩加权平均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含70分)且一学年课程初次考试无不及格记录;二年级学生学年英语考试成绩应达75分以上(含75分);三、四年级学生中,非涉外专业学生应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同等条件下,通过六级者优先;涉外专业学生应通过大学英语六级或专业英语八级;艺术类专业学生应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或英语加权不低于75分。
5.国家奖学金综合参评见《国家奖学金评分细则表》;
6.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证书落款日期应在上一学年度之内;
7.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8.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院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的总名额,结合各系(部)学生人数等情况按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系(部)。
2.各班级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其他证明材料,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择优向学生所在系(部)推荐1名候选人;
3.各系(部)审核班级推荐材料后,按一定比例向学院学生工作部推荐侯选人。
4.学生工作部组织国家奖学金评选擂台赛,按综合成绩高低,结合各系(部)分配名额,确定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5.学生工作部将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工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并在省教育厅规定上交时间内将正式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汇总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资助中心统一报教育部。
6.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奖学金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院将在1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生工作部、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排名应在班级排名前30%以内。学年学习成绩加权平均75分以上(含75分)且整个学年所选课程初次考试无不及格记录;单科成绩65分以上(含65分);二年级学生学年英语考试成绩应达75分以上(含75分);三、四年级学生中,非涉外专业学生应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艺术类专业除外,但通过四级优先),同等条件下,通过六级者优先,涉外专业学生应通过大学英语六级或专业英语八级。
5.参评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上一学年度至少应获得一项院级以上奖励。
6.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的特困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孤儿和单亲家庭的特困学生;
7.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8.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院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总名额,结合各系(部)学生人数等情况按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系(部)、各班级。
2.各班级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首次申请提供原件,以后申请资助均提供复印件)、加盖教务部公章的上一学年成绩单。各班级经民主评审后填写《班级评审情况表》,并将人员确定名单向全班同学公示,无异议报各系(部)学工小组。
3.各系(部)学工小组汇总名单后,召开系(部)评审会议,审查通过后,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系师生公示5天以上,接受师生监督。
4.各系(部)在规定时间内将公示无异议的建议获奖名单报学生工作部。
5.学生工作部将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工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定,并在省教育厅规定上交时间内将正式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汇总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资助中心统一报教育部。
6.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奖学金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励志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院将在1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生工作部、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和2000元。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年学习成绩加权平均70分以上(含70分)且整个学年所选课程初次考试无不及格记录;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孤儿和单亲家庭的特困学生;
6.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院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院的国家助学金的总名额,结合各专业学生人数等情况按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系(部)、各班级。
2.各班级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首次申请提供原件,以后申请资助均提供复印件)。各班级经民主评审后填写《班级评审情况表》,并将人员确定名单向全班同学公示,无异议报各系(部)学工小组。
3.各系(部)学工小组审查通过后,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向全系师生公示5天以上,接受师生监督。
4.各系(部)在规定时间内将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生工作部。
5.学生工作部将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建议资助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院学工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向全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在省教育厅规定上交时间内将资助名单汇总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6.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助学金外,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国家助学金:
1.弄虚作假;
2.学习不刻苦,有课程补考或重修;
3.有铺张浪费行为;
4.公寓外住宿或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1.国家助学金每年秋季学期开始评审,助学金按学年度的秋、春两学期各发放一半资金。
2.学生工作部、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