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31 20:44:25 访问量:
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素质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自主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江西省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和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第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时,按照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实习实践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院团委,负责办理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社团的资金来源及财务情况。
第九条 登记管理部门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登记部门批准筹备之日起7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从批准筹备之日起15日内,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同时,由院团委报共青团江西省委和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二)院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和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第十三条 院属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十四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十五条 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规校纪,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部门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八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健康发展。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的终止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的主要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会长和副会长。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批社团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审批社团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及其他临时性重大财务开支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到学院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原社团负责人;
(三)一学期内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 学生社团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部门对学生社团负有下列监督管理责任:
(一)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负责审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五)进行财务审查。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社团会费的收取需经社团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原则上在30元以下。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学生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予等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年度注册,具体注册办法另行制定。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由登记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外向性活动,必须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相应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经登记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登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或停刊。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四条 院团委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示范社团”,并对获得“示范社团”称号的学生社团进行奖励。 “示范社团”评选细则由院团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办法及社团管理部门约束和指导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未进行年度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部门有权将其解散: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
(六)整顿期间没有采取有效整顿措施;
(七)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至少提前7日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不能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或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上缴登记管理部门作为团费。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由登记管理部门在审批后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各类学生社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